一、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车票,它是明确承运人与旅客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从售出车票时起成立,至按票面规定运输结束旅客出站时止,为合同履行完毕。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旅客检票进站起至旅客到站出站时止计算,承运人是指与旅客或托运人签有运输合同的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车站、列车及与运营业员有关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行为代表承运人。
二、旅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1.依据车票票面记载的内容乘车;
2.要求承运人提供与车票等级相适应的服务并保障其旅行安全;
3.因承运人过错发生身体损害或物品损失时,有权要求承运人给予赔偿.
义务:1.支付运输费用;
2.遵守国家法令和运输规章制度,听从铁路车站、列车工作人员的引导,按照车站的引导标志进、出站;
3.爱护铁路设备、设施,维护公共秩序和运输安全。
三、车
票
车票是旅客乘车的凭证。同时也是旅客加入铁路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凭证。旅客应当根据自己旅行的需要买票。
车票分为两种:
1.
客票:包括软座、硬座。
2.
附加票:包括加快票(特别加快、普通加快)、卧铺票(高级软卧、软卧、包房硬卧、硬卧)空调票。
车票票面主要应当载明:
1.
发站和到站站名;2.座别、卧别、3.径路、4.票价;5.车次;6.乘车日期;7.有效期。
四、儿童票
身高1.1至1.4米的儿童乘车时,应随同成人购买座别相同的半价客票、加快票及相应空调票(简称儿童票)。儿童票的座别应与成人票相同,其到站不得远于成人车票的站。超过1.4米的儿童应买全价票。每一成人旅客可以免费携带身高不够1.1米儿童一名。超过一名时,超过的人数应买儿童票。
身高不够1.1米的儿童单独使用卧铺时,应购买全价卧铺票,有空调时还应购买半价空调票。
五、加快票
旅客购买加快票,必须有软座或硬座客票。发售加快票的到站,必须是所乘快车或特别快车的停车站。发售需要在中转换车的加快票的中转站还必须是有相同等级快车始发的车站。
六、卧铺票
旅客购买卧铺,必须有软座或硬座客票。乘坐快车时还应有加快票。卧铺票必须和客票的到站、座别相同。但中转换车的旅客,卧铺票只发售到换车站。买卧铺票的旅客在中途站开始乘车时,应在买票时向车站说明。
持卧铺票的旅客,提前乘坐其它列车到中途站时,应另行购买发站至中途站的车票。
如在列车开车1小时后卧铺仍无人使用时,列车长右将该铺另行出售。持票旅客再来卧铺时,应尽量安排同等席别的其他铺位,没有空位时,应编制客运记录交旅客,由至站退还卧铺价,核收退票费。
为了维护卧车的正常秩序,每个卧铺只能由持票本人使用。成人带儿童或两个儿童可共用一个卧铺。
七、站台票
进站接送旅客的人应购买站台票。站台票当日使用权用一次有效,随同大人进站身高不够1.1米的儿童及特殊情况经车站同意进站的人员,可不买站台票。未经车站同意无站台票进站时,加倍补收站台票款。
八、伤残军人半价票
现役革命伤残军人,凭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签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役革命伤残军人,凭省、市、自治区民政部签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可购买半价软、硬座客票和附加票。“革命伤残军人证”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发的统一式样。
九、学生减价票
正规院校(不包括各类职工大学、电视大学、业余广播大学、函授学校)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和研究生,家庭居住地和院校不在同一城市,自费回家或返校时,凭附有加盖院校公章的“减价优待证”的学生证或小学校的书面证明,每年可买四次从院校到家或从家到院校所在地车站之间的半价硬座客票、加快票和空调票(以下简称学生票)。
学生从实习地点回家,或从家去实习地点,凭有“减价优价证”的学生证和院校的书面证明,可购买学生票。
应届毕业生从院校回家,凭学校的书面证明,可买一次学生票,新生入学凭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可买一次学生票。
华侨学生和港澳学生,按照上述规定同样办理。华侨、港澳学生如回家时,车票购买至边境车站,如不回家而去境地内其他地方旅游或探亲访友时,在规定的次数内购买学生票。
下列情况均不能购买学生票:
1.
学校所在地有学生父或母其中一方时;
2.
学生因退学、休学、复学、转学时;
3.学生从学校到实习地点或从实习地点回学校时。
十、退
票
旅客要求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并核收退票费;
1.
在发站开车前,特殊情况也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退还全部车票票价.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48小时以前办理。
2.
在购票地退还联程票和往返票,必须于折返地或换乘地的列车开车前5天办理。在折返地或换乘地退还未使用部分车票时,按本条第(1)项办理。
3.
旅客开始旅行后不能退票。如因伤、病不能继续旅行时,经站、车证实可退还已收票价同已乘区间的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同行人同样办理。
4.
退还带有“行”字戳迹的车票时,应先办理行李变更手续。
5.
站台票售出不退。
由于承运人责任致使旅客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不收退票费:
1.
在发站,退还全部票价。
2.
在中途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退还全部票价。
3.
在到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使用部份票价差额。未使用部份不足起码里程按起码里程计算。
4.
空调列车因空调设备故障在运行过程中不能修复时,应退还未使用区间的空调票价。
十一、乘车条件
1.
旅客应按车票票面指定的乘车日期、车次、座别和铺别上车,并在票面规定有效果期内到达到站。
2.旅客如在车票票面指定的乘车日期、车次于中途车站上车时,未乘区间的车票票价不退。旅客可在中途停车站下车(市郊票除外),也可在车票有效期间内恢复旅行,但中途下车后,卧铺票即行失效。
3.旅客在乘车途中,车票的有效期终了,要求继续乘车时,应自有效期终了站最近前方停车站起,另行补票,核收手续费。定期票可按有效使用至到站。
十二、车票签证
旅客如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和车次乘车时,在不延长客票、加快票有效期间和列车有能力的条件下,可办理一次提前或改晚乘车手续。办理改晚乘车签证手续时,最迟不超过开车后2小时。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48小时以前办理。往返票、联程票、卧铺票不办理改签。
由于承运人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票面记载的日期、车次、座别、铺别乘车时,站、车应重新妥善安排。重新安排的列车,座席、铺位高于原票等级时,超过部份票价不予补收,低于原票等级时,应退还票价差额,不收退票费。
旅客在中转站换车和中途下车恢复旅行时,都应先行到车站办理签证手续。
十三、变更径路
旅客在车站和列车内可要求变更一次径路,但须在车票有效期间内能够到达到站时方可办理。办理时收回原票,原票价低于变径后的票价时,应补收新旧径路里程票价差额,核收手续费。原票价高于或相等于变更后的径路票价时,持原票乘车有效,差额部份(包括列车等级不符的差额)不予退还。
十四、变更座别和铺别
旅客要求变更座别、铺别时,由票价高的更为票价低的不办理。由票价低的变更高的,应换发代用票,补收变更区间的票价差额,核收手续费。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
十五、越站乘车
旅客在车票到站前要求越过到站继续乘车时,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列车应予以办理。核收越站区间的票价和手续费。办理时换发代用票。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遇到下列情况不能办理越站:
1.
列车严重超员;
2.
乘坐卧铺的旅客买的是给中途预留的卧铺;
3.
乘坐的回转车,途中需要甩车。
十六、检票、验票和收票
为了维护秩序,保证旅客安全,旅客购票上车时,必须经指定的检票口进站。车站对进站人员持用的车票、站台票经确认后查验标记。对出站人员的车票、站台票和团体旅客证应收回。中途下车和换车旅客的车票不加剪也不收回。旅客要报销凭证时,卡片式车票将有日期、票价的一端撕交给旅客;计算机票、代用票、区段票撕角后交给旅客。学生票不给予报销凭证。出站人员的站台票应将其副券撕下。
在列车上或到站发现未经车站剪口和应签而未签证的车票,应补剪、补签,并核收手续费。但对已使用至到站的车票不再补剪、补签。乘坐卧铺旅客的车票,由列车员代为保管并发给卧铺证,下车前交换。对于持用减价票和铁路签发的各种乘车证的旅客,检票时应对照减价凭证和规定的相应证件。
十七、丢失车票的处理
旅客在乘车前丢失车票,应另行买票。在乘车中丢失车票,应从发现丢失车票的车站(如不能判明丢失站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补收票款,核收手续费。
十八、不符合乘车条件的处理
对于下列不符合乘车条件乘车的旅客,除按补票、核收手续费外,还必须加收应补票50%的票款:
1、旅客无票或持用失效车票乘车时,应补收自乘车站(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至到站止车票票价。
2、持用违造或涂改的车票乘车时,除按无票处理外,并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3、持站台票上车并在开车后20分钟仍不声明时,按无票处理。
4、持用低等级的车票乘坐高等级列车铺位、座席时,补收所乘坐区间的票款差额。
5、旅客使用半价票没有减价凭证或不符合减价条件时,补收全价票价与半价票价差额。
十九、杂费
1.站台票:每张1
元
2.手续费:列车上补卧铺每人每张5元,其他每人每张1元。同时发生时,按最高标准收一次手续费。
3.
退票费:按应退票价计算,每10元(不足10元按10元计算)核收2元,2元以下的票价不退。
4.
送票费:送到旅客所在地每人次5元。
5.
货签费:每个0.25元:安全标志费:每个0.2元。
6.
行李、包裹变更手续费:装车前,每票角5元;装车后,每票次10元。
7.
行李、包裹保管费:当行李、包裹交付后,旅客或收货人还要求查询时,每票次5元。
8.
行李、包裹保管费:超过免费保管期限,每日每件2元。如超过每件规定重量时,按其超重倍数增收。
9.
携带品暂存费:每件2元,每件重量以20千克为限,超重时按其倍数增收。
10.
携带品搬运费:从站台搬运到广场停车地点(由火车、汽车搬上、搬下时,每搬一次另计一次搬运作业),每件次2元,每件重量以20千克为限。超过时按其倍数增收。
二十、车票有效期间的计算和延长
1.
客票的有效期间按乘车里程计算;500千米时,每增加500千米增加一日,不足500千米的尾数也按一日计算。
2.
卧铺票按指定的乘车日期和车次有效,其他附加票随同原票使用有效。
3.
各种客票加快票的有效期间,从指定乘车日起至有效期间最后一日的24点止计算。
4.
改签后的客票提前乘车时,有效期间从实际乘车日起计算;改晚乘车时,按原票指定乘车日起计算。
遇有下列情况,车站可延长车票的有效期:
1.
因旅客满员、晚点、停运等原因,使用权旅客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不能到达站时,车站可视实际需要延长车票的有效期,延长日数从车票的有效期终了的次日起计算。
2.
旅客因病,在客票有效期间内出具医疗单位证明或经车站证实时,可按医疗日数延长有效期,但最多不能超过10天。卧铺票不办理延长,可办理退票手续;同行人同样办理。
二十一、车票票价的计算方法
1.
车票票价根据发、到站间的运价里程式,按旅客票价表计算。棚车代用客车时,客票票价按硬座客票半计算。棚车小孩客票票价按棚车客票半价计算。棚车加快票按普通加快票计算。
2.
享受减价票的学生、伤残军人乘坐市郊、棚车时仍按硬座客票半价计算,不再减价。
3.
计算旅客票价、行李包裹起码里程为:客票按20千米、空调票20千米;加快票按100千米,卧铺票按400千米;行李20千米;包裹100千米。
二十二、旅客携带品范围及超过范围的处理
1.
旅客携带品由自己负责看管。每人免费携带品的重量和体积是(特殊区段另有规定者除外):儿童(包括免费儿童)10千克,外交人员35千克,其他旅客20千克。携带品的长度和体积在适于放在行李架上或座位下边,并不妨碍其他旅客乘坐和通行。携带品的外部尺寸(长、宽、高的总和),最大不得超过160厘米;杆状物品的长度不得超过200厘米;重量不得超过20千克。
2.
凡是危险品(如雷管、炸药、鞭炮、汽油、煤油、电石、液化气体等爆炸、易燃、自燃物品和杀伤性剧毒物品),国家限制运输物品,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动物以及损坏或污染车辆等物品(如:鸡、鸭、狗、猪、猴、猫、蛇),都不能带入车内。但在保证安全和卫生的条件下,可携带下列物品:
(1)安全火柴20小盒,气体打火机5个。
(2)不超过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剂、柒发剂。不超过100毫升的酒精、冷烫液。不超过600毫升的摩丝、发胶、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
(3)军人、武警、民兵、公安人员和猎人凭法规规定的持枪证明佩带的枪支、子弹。
(4)初生雏20只。
3.
对超过免费重量的物品时,其超重部份应收四类包裹运费,对不可分析的整件超重、超大物品,按该件全部重量补收上车站至下车站四类包裹运费,危险品交最近前方停车站处理,必须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对有必要就地销毁的危险品应就地销毁,使之不能为害并不承担何赔偿责任。没收危险品时,应向没收人出具书面证明。
二十三、行李、包裹运输合同
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行李票、包裹票。它是明确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它自承运人接收行李、包裹并填发行李票、包裹票时起成立,到行李、包裹到家至到站交付给收货人止,为合同履行完毕。
二十四、托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1.要求承运人将行李、包裹按期、完好地运至目的地;
2.
行李、包裹丢失、损坏、变质、污染时要求赔偿。
义务:1.缴纳运输费用,完整、准确填写托运单,遵守国家有关法令及铁路规章制度、维护铁路运输安全;
3.
因自身过错给予承运人或其他托运人、收货人造成损失时应负赔偿责任。
二十五、行李票、包裹票主要应当载明:
1.
发站和到站;
2.
托运人、收货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3.
行李和包裹的品名、包装、件数、重量;
4.
运费;
5.
声明价格;
6.
承运日期、运到期限、承运站站名戳及经办人名章。
二十六、行李的范围
行李是指旅客自用的被褥、衣服、个人阅读的书、残疾人车和其他旅行必需品。
在行李中不能夹带货币、证券、珍贵文物、金银珠宝、档案材料等贵重物品和国家禁止、限制运输出物品、危险品。行李每件最大重量为50千克。体积以适于装入行李车为限。但最小不得小于0.01立方米。
二十七、包裹的范围
包裹是指旅客列车行李车内运输的小件货物。
包裹分为四类:一类包裹范围:自发刊日起5天以内的报纸;中央、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宣传用非卖品;新闻图片面性和中、小学生课本。
二类包裹范围:抢险救灾物资,鲜或冻鱼介类、肉、蛋、奶类、果蔬类。
三类包裹范围:不属于一、二、四类包裹的物品。
四类包裹范围:
1.
一级运输包装的放射性同位素、油样箱、摩托车;
2.
计算机、录像机、影碟机、音响;
3.
服装;
4.
泡沫塑米及其制品;
5.
超过包裹规定重量的物品;
6.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需用要特殊运输条件的物品。
包裹每件体积、重量与行李相同。
二十八、行李、包裹的托运
旅客在乘车区间内凭有效客票每张可托运一次行李。残疾人车不限次数。
托运下列物品时,托运人应提供规定部门签发的运输证明:
1.
金银珠宝、珍贵文物、货币、证券、枪支;
2.
警犬和国家法律保护的动物;
3.
省级以上政府宣传用非卖品;
4.
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免检物品;
5.
国家限制运输的物品;
6.
承运人认为应提供证明的其他物品;
托运动植物时,应有动植物检疫部门的检疫证明。
二十九、行李包裹的领取
行李从运到日起,包裹从发出通知日起免费保管3天,逾期到达的行李包裹免费保存10天。超过免费保管期限时,按日核收保管费。因事故或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延长车票有效期的行李按车票延长日数增加免费保管日数。
三十:保价运输
旅客或托运人托运的行李、包裹分为保价运输和不保价运输两种,按哪种方式运输,由旅客或托运人选择,并在托运单上注明。按保价运输时,可分件声明价格,也可按一批全部
件数声明价格,按一批办理时不得只保其中一部份。
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按声明价格)核收保价费,行李保价费按声明价格的0.5%,包裹保价费按声明价格的1%计算,不足1角的尾数,按四舍五入处理。一段按行李、一段按包裹托运时,全程按行李收保价费。
承运人承运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有权检查声明价格同实际价格是否相符,如拒绝检查,承运人可拒绝按保价运输承运。
按保价运输办理的行李包裹,应在行李包裹票上写明声明价格总额。如分件声明价格时,应将每件的声明价格和重量分别写明。一批行李或包裹分件保价时,在每件货签和包装上必须写明总件数之几的字样。
按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发生运输变更时,保价费不补不退,困承运人责任造成的取消托运时,退还全部保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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