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李、包裹运输合同
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行李票、包裹票。它是明确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它自承运人接收行李、包裹并填发行李票、包裹票时起成立,到行李、包裹到家至到站交付给收货人止,为合同履行完毕。
二、托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1.要求承运人将行李、包裹按期、完好地运至目的地;
2.行李、包裹丢失、损坏、变质、污染时要求赔偿。
义务:1.缴纳运输费用,完整、准确填写托运单,遵守国家有关法令及铁路规章制度、维护铁路运输安全;
2.因自身过错给予承运人或其他托运人、收货人造成损失时应负赔偿责任。
三、行李票、包裹票主要应当载明:
1. 发站和到站;
2. 托运人、收货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3. 行李和包裹的品名、包装、件数、重量;
4. 运费;
5. 声明价格;
6. 承运日期、运到期限、承运站站名戳及经办人名章。
四、行李的范围
行李是指旅客自用的被褥、衣服、个人阅读的书、残疾人车和其他旅行必需品。
在行李中不能夹带货币、证券、珍贵文物、金银珠宝、档案材料等贵重物品和国家禁止、限制运输出物品、危险品。行李每件最大重量为50千克。体积以适于装入行李车为限。但最小不得小于0.01立方米。
五、包裹的范围
包裹是指旅客列车行李车内运输的小件货物。
包裹分为四类:一类包裹范围:自发刊日起5天以内的报纸;中央、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宣传用非卖品;新闻图片面性和中、小学生课本。
二类包裹范围:抢险救灾物资,鲜或冻鱼介类、肉、蛋、奶类、果蔬类。
三类包裹范围:不属于一、二、四类包裹的物品。
四类包裹范围:
1. 一级运输包装的放射性同位素、油样箱、摩托车;
2. 计算机、录像机、影碟机、音响;
3. 服装;
4. 泡沫塑米及其制品;
5. 超过包裹规定重量的物品;
6.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需用要特殊运输条件的物品。
包裹每件体积、重量与行李相同。
六、行李、包裹的托运
旅客在乘车区间内凭有效客票每张可托运一次行李。残疾人车不限次数。
托运下列物品时,托运人应提供规定部门签发的运输证明:
1. 金银珠宝、珍贵文物、货币、证券、枪支;
2. 警犬和国家法律保护的动物;
3. 省级以上政府宣传用非卖品;
4. 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免检物品;
5. 国家限制运输的物品;
6. 承运人认为应提供证明的其他物品;
托运动植物时,应有动植物检疫部门的检疫证明。
七、行李包裹的领取
行李从运到日起,包裹从发出通知日起免费保管3天,逾期到达的行李包裹免费保存10天。超过免费保管期限时,按日核收保管费。因事故或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延长车票有效期的行李按车票延长日数增加免费保管日数。
八:保价运输
旅客或托运人托运的行李、包裹分为保价运输和不保价运输两种,按哪种方式运输,由旅客或托运人选择,并在托运单上注明。按保价运输时,可分件声明价格,也可按一批全部
件数声明价格,按一批办理时不得只保其中一部份。
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按声明价格)核收保价费,行李保价费按声明价格的0.5%,包裹保价费按声明价格的1%计算,不足1角的尾数,按四舍五入处理。一段按行李、一段按包裹托运时,全程按行李收保价费。
承运人承运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有权检查声明价格同实际价格是否相符,如拒绝检查,承运人可拒绝按保价运输承运。
按保价运输办理的行李包裹,应在行李包裹票上写明声明价格总额。如分件声明价格时,应将每件的声明价格和重量分别写明。一批行李或包裹分件保价时,在每件货签和包装上必须写明总件数之几的字样。
按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发生运输变更时,保价费不补不退,困承运人责任造成的取消托运时,退还全部保价费。